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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撞人 司机和保险公司都担责

保险案例

来源: 法制晚报

刘先生说,2007年11月5日晚11时许,他的朋友杨先生因醉酒无力驾车,就给他弟弟小刘打电话,要小刘把他送回家。

因为时间太晚,天气又冷,小刘不愿去。杨先生说如果把他安全送回家,就给小刘200元代驾费,于是小刘就赶到杨先生醉酒地点。杨先生当着其他朋友的面,给了小刘200块钱代驾费。

因为天黑视线不好,小刘在开车行驶时,将行人朱某撞成多处骨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刘负全责。

现在,朱某为了治伤已经花了6000多元,这些钱都是小刘出的。

刘先生问,他弟弟有义务出这个费用吗?

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协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委会副主任李湘军律师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小刘收了杨先生200元钱,那么他的行为就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所以小刘的汽车代驾行为实际上是承揽行为。

在收了杨先生的代驾费后,小刘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保证车辆和车内乘客的安全。在该起事故中小刘因视线不好将行人撞伤,并且被交通部门认定负全责,那么小刘就应当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李湘军律师还指出,如果该车辆有保险,那么小刘为朱某治伤所垫付的费用,只要在保险公司合理赔偿范围之内,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但是超出的部分还应当由小刘全部承担。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史光辉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承揽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定作人只是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史光辉律师提醒说,春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的时候难免会喝上几杯。酒后如果请人代驾,事先一定要签订约定双方责任义务的服务协议,最好把车辆情况、出发地和目的地、服务金额也写下来,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中国 2008年01月25日 星期五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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