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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超龄者可延缴

养老保险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陶颖

达规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者 继续补齐缴费 就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符合缴费条件,缴费年限最少15年。但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到岁数时缴费年限不够、不能按月领养老金怎么办?今年本市有了解决政策。

今天上午9点,劳动保障部视察北京社保情况。市劳动保障局表示,今年出台超龄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让更多的参保人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但有不少市民由于工作变动,或者灵活就业者等自己缴费的个人原因,耽误了缴费时间,到了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岁数时,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被视作“超龄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今年出台了政策,允许“超龄人员”延期缴费。

即达到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自愿申请继续缴费,补齐年限后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延期缴费达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的,则可以将所剩的年限保费一次性补齐,然后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此外,今年将开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业务的研究。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个人账户的对账查询服务,并将研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查询对账和邮寄业务,让参保人更好地享有知情权。

保险中国 2008年02月02日 星期六 20:40

16 条评论

  1. 文杰 2008年03月20日 星期四 11:32 上午

    尽快落实,到了退休年龄,交 费年限不够,超龄人员女60岁以下如何延交 或一次的补 缴政。

  2. 张琴 2008年03月20日 星期四 11:41 上午

    尽快落实,到了退休年龄,交 费年限不够,超龄人员女60岁以下如何延交 或一次的补 缴政策。从而尽快解决超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3. 刘旭 2008年03月25日 星期二 1:59 下午

    北京50岁以上的女性参保者,交费年限不够,如何续交,或一次性补齐社保费?

  4. 匿名 2008年03月26日 星期三 8:15 上午

    “此外,今年将开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业务的研究。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个人账户的对账查询服务,并将研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查询对账和邮寄业务,让参保人更好地享有知情权。”

  5. 盼盼 2008年04月06日 星期日 1:24 下午

    希望政府尽快考虑北京现已超龄的女性参保者,因交费不够,不能按月领养老金,而如何补缴社保费问题?

  6. 匿名 2008年04月09日 星期三 7:36 下午

    北京养老保险现已超龄者如何续缴、补缴社保费?

  7. 明明 2008年04月09日 星期三 7:39 下午

    北京现已 超龄参保者如何续缴、补缴社保费?

  8. 利利 2008年04月16日 星期三 1:01 下午

    如何解决一次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

  9. 小崔 2008年04月17日 星期四 8:30 上午

    一次想领取养老待遇者,如何补交社保费?

  10. 芊芊 2008年04月28日 星期一 1:38 下午

    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如何补缴社保费,直到按月领?

  11. 超龄者 2008年04月28日 星期一 1:40 下午

    北京已超龄参保者如何补交社保费?

  12. 超龄者 2008年04月28日 星期一 1:42 下午

    北京08年3月1号前超龄参保者如何补交社保费?

  13. 保险中国 2008年04月28日 星期一 4:53 下午

    即达到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自愿申请继续缴费,补齐年限后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延期缴费达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的,则可以将所剩的年限保费一次性补齐,然后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14. 匿名 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4:54 下午

    养老保险超龄者可延缴
    不要误导.没有”超龄者”之说.法律规定是说男要60,女要50才可办退休.也就是男的可到70才去办理.但是要缴费工龄上10(15)年都符合的才可办理

  15. xu 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4:58 下午

    养老保险超龄者可延缴
    不要误导.没有”超龄者”之说.法律规定是说男要60,女要50才可办退休.也就是男的可到70才去办理.但是要缴费工龄上10(15)年都符合的才可办理.而且要自己申请.不申请是不给办理的.

  16. 李红生 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 1:37 下午

    共同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
    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基数已不切实际
    缴纳“两费”是失业人员生活沉重负担
    ——强烈呼吁:应引起党和政府高度关切

    摘要:本文介绍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及相关政策。阐述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两费存在问题,缴费基数虚高、比例与收入悬殊大,令人置疑,不切实际,社会反应强烈。反映下岗失业和“4050”人员缴纳“两费”难以承受,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同时,阐明一些言论与观点以及呼吁和建议。
    关键词:养老、医疗、缴费、基数,调整、最低工资、缴费工资。
    执笔人:李红生
    一、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收入损失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并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基本功能包括:1、保障基本生活;2、维护社会稳定;3、促进经济发展;4、保持社会公平;5、增进国民福利。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以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二、相关政策
    (一)养老保险费
    1、陕西省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1、企业职工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按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缴费基数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应由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参保手续,按8%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缴费以上一年度西安市市平工资为基数。西安市通常沿用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为了更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2007年政策上进行了调整,除养老保险仍沿用省上标准外,其他几险均采用西安当地标准。出台了有关缴费基数调整过渡办法,西安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起实行3年过渡。2007年采用西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90%,2008年为95%,从2009年起改为西安市在岗职工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不再用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考虑到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从2007年开始,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办法,一年比一年比例增大,到2009年完全依照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适用范围及条件
    指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且档案在县劳动力市场和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指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国家产业政策结构调整,一批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依法破产等,使一批批国企职工下岗失业。这些下岗失业职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为国企改革牺牲了一切。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也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养老,医保缴费基数和办法明显不切实际,给下岗失业人员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的影响。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强烈,要求从实际出发,合情合理的缴费,保障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公平,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切实际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虚高令人置疑
    2008年7月30日《华商报》(中国新闻):国家统计局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去年同期增长18.%,高出CPI涨幅7.9%两倍有余。据悉,该统计数据不包括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等,所以公众的直观生活感受与权威的统计数据反差很大。事实上,这个18%说的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当然不包括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等,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恰恰处在社会分配体系的底层位置,他们本身工资很低,而且涨幅也不大。因而对于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而言,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再高,都与已无关。每次公布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关情况,都会引来公众的质疑,这说明统计口径有待改进,统计方法有待完善。让统计数据更科学更合理,至少与公众的实际感受拉近些距离,相关部门应该有所改变。
    2008年7月31日《华商报》{重要新闻}载文:陕西省统计局就“在岗职工上半年平均工资”统计方法作出解释:上半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11元,同比增幅24.2%。许多读者打进电话表示,这一数据与自己真实感受有差距。省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他们采用的 统计方法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国通用的计算方法,也是国际上的统计惯例。统计数据与公众实际感受有差距,主要是因为公众对统计方法、口径范围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义缺乏了解。该负责人表示,这也说明了统计方法有待完善,“特别是统计口径范围应该扩大,把私营企业也逐步纳进统计范围”。
    2、释疑“城镇单位在岗职工”都指谁?
    不包括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民办教师和退休人员,而这些人大部分收入比较低,与平均工资水平存在着差距,“实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与他们无关”。
    3、疑问:高工半年基本工资9600元
    2008年7月31日《华商报》载文:西安某事业单位高级工程师郭先生就打来电话,询问上半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是如何计算的。郭先生说,自己已经在单位工作20年,在单位拿的工资算比较高的,每月税后实发的基本工资有1600元,算下来半年也就9600元,这比公布的平均工资要低。他还专门找了单位人事处的同志,了解到其他职员上半年实发的基本总工资在6000至7000元,远远低于10611元的平均水平。
    (二)缴费基数比例与收入悬殊大
    1、养老保险

    2007年 2008年
    基数
    (月) 收入
    (月) 比例
    % 缴费
    (年) 基数
    (月) 收入
    (月) 比例
    % 缴费
    (年)
    在职人员 工资 工资 8
    工资 工资 8
    失业人员 1410 无固定 18 3046 1770 无固定 19 4036
    公益岗位 1410 680 18 3046 1770 680 19 4036
    最低工资 1410 520 18 3046 1770 520 19 4036

    2.医疗保险

    2007年 2008年
    基数
    (月) 收入
    (月) 比例
    % 缴费
    (年) 基数
    (月) 收入
    (月) 比例
    % 缴费
    (年)
    在职人员 工资 工资 2 工资 工资 2
    失业人员 1740 无固定 8 1670 1980 无固定 8 1901
    公益岗位 1740 680 8 1670 1980 680 8 1901
    最低工资 1740 520 8 1670 1980 520 8 1901
    以上表明:以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安市户县2008年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4036元/年(养老)+(医疗+大病统筹)1968元/年=6004元/年。养老保险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却依照“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数缴纳。缴费基数、比例相同,不同类人员收入悬殊大,且年缴费比例、基数逐年增加。户县公益岗位每月仅680元,最低工资也就是大多私企实际工资520元/月,还有物价上涨,孩子上学,上有老下有小,有的年收入根本谈不上缴“两费”,对于很多低收入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每年仅养老、医保“两费”,让他们难以承受,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已成为城镇“贫窟族”。使很多人无奈不交或放弃,致使这部分人员养老、医保得不到基本保障,已是社会普遍问题。
    在职人员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农民种地,免农业税,国家给农机、种子等各种补贴,农忙种地,农闲打工,生活奔小康。而下岗失业人员,失去工作,又无土地,打工大多在私企,工资又低。“最低工资制”已转化为正常工资。法律强制在私企(民营)缴纳“三金”,实际是一句空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只是少数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体得到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时效短
    对于“4050”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西安市户县政策执行只对1957年12月30日以前出生人员,也就是今年底,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终止。也就是说,2008年进入“4050”失业人员要全额缴纳 “养老、医疗” 两费,且无补贴。到了“4050”人员就业本身就难,收入谈何容易,缴费更是难上加难。
    四、言论与观点
    2008年9月11日,在一次社保研讨会上,人力资源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强调:要求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公平目标放在第一位,社保体系要有普惠的制度安排,以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别,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和谐与稳定。
    在2008年10月9日出席陕西省政协十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副省长关登昌表示,今后将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同时建立城乡低保动态补贴机制,保证不因为物价上涨降低低保群众生活质量。
    2008年10月9日《华商报》载文:铜川给农民办养老保险。保费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10%到20%的比例缴纳。在此范围内,农民个人可自愿选择。参保农民将享受到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
    据《瞭望》周刊报道:专家建议对低收入群众进行补贴,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分享,避免“富人搭低价便车”。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本质上还是“供给不足”,供不应求造成的。因此,这就难免会释放出一些过去长期被压制致使价格低于其价值的部分产品的价格上涨压力,进而诱发新一轮价格上涨。对此,关键要正确看待,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不能把什么性质的物价上涨都看成是通货膨胀。要逐步放弃单纯靠抑制价格来维持低物价的办法,而应通过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众进行补贴,提高他们承受部分产品价格合理上涨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富人搭穷人的低价便车”,进而实现对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
    当前和相当一段时期,我国就业的压力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五、呼吁和建议
    1、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下岗失业人员承受水平,认真分析下岗失业职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的办法,拿出具体详实、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进一步修改改善,合理确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基数和比例,解决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工作,以保障基本生活,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群体,应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区分开。这不应在同一层次,性质是有区别,在缴费上应分别对待。在岗职工缴纳“两费”基数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那么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 基数,由现“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数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基数,其比例不变,这样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使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弱势群体可以承受。以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安市户县为例: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月。年缴纳“两费”:520元/月×12月/年×20%(养老)+520元/月×12月/年×8%(医疗)+60元/年(大病统筹)=1800元。
    3、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两费”基数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始终以70%比例缴纳,其余部分,国家予以补贴。采用“财政补贴”办法。3个1/3补贴,即原县属下岗失业人员,省、市、县财政按缴费比例各10%补贴;原省属下岗失业人员,中央财政补贴按缴费比例10%补贴,省财政补贴20%补贴;原中央所属下岗失业人员由国家财政按缴费比例30%补贴。毕竟这部分人员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性的特殊群体,为改革付出而应享受改革成果。
    4、下岗失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调整为只要下岗失业人员到“4050”,社保补贴为5年。这样社保补贴女45岁、男55岁,基本上这部分人员已到退休年龄。毕竟这部分人员年龄大,就业难,收入更难,再缴纳“两费”难上加难。
    5、养老保险“扩面”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因此,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扩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全年的工作之中。然而,大家都清楚,发展一个参保户比失去一个参保户要难得多,几乎很难完成年度“扩面”任务。那么,为什么不能给予以下岗失业人员特定的补贴,不要因无力缴纳保险费而中断缴费,继而失去这些参户,重审“扩面”有何意义?
    总之,近年来,下岗失业人员占社会群体的相当大的部分,缴纳“两费”原由单位共同负担,现已成为自己全部负担,担子越来越重,已是社会一大问题。如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特此强烈要求和呼吁建议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 ,应在“下岗失业群体”作文章,以缓和人为诸多矛盾。
    基尼系数屡创新高,贫富差别日益悬殊,这是一个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这个严峻的事实,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矛盾冲突和阴暗面的一个重要根源性背景之一,是社会不安定不和谐的一个主要发生器,所以,我们要创建真正和谐的社会,一定要认真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医保缴费问题,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起码要求,也是发展现代科学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解决好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西安市户县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上书
    2008年10月18日

    执笔人:李红生
    通讯地址:西安市户县沣京路109号沣化小区6#楼
    邮编:710300 电话:84883991 15802952802
    Eaml:lhs3991@sohu.com pcly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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