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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从缴费到索赔如何细化

保险案例

来源:检察日报

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应事后赔偿

案例:2006年6月,高某开始在某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l月,高某被诊断为白血病,60万元的医疗费让高某全家陷入贫困。最后,还是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仲裁帮助高某争取到了补偿,但是费尽周折。

草案第二十二条: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建议:草案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却没有规定如果单位不缴纳,职工医疗费该如何解决。对此,《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标准支付。”
据此,笔者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缴纳医疗保险致使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可多样化

案例:2007年5月,谭某等l3名农民工开始跟着包工头吴某在北京打工。由于他们从事的是一些建筑工程的收尾工作,流动性强,时间长短不一,其中,工作时间最长的有3个月,最短的只有6天。在某一工地打工时,谭某被砸伤。工程承包公司负责人称,谭某等人流动性大,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草案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档次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议:流动性强是农民工工作的特点之一,这导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很难认定农民工与哪个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者,在建筑行业,为数众多的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这也妨碍了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也很难对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予以严格的监督。

因此,笔者建议,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多样化。除了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在缴费方式中,增加建筑企业“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收费方式。具体做法是,按“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筑企业在工程承包之初,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足费用;对小饭馆、小作坊等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其雇工数量,收取定额工伤保险费。

工伤索赔程序,应简化

案例:2005年l2月,佟某因工伤双足跟粉碎性骨折,但单位没有与其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致使佟某仅仅在确认劳动关系环节就进行了一次仲裁、两次诉讼,用时一年半;此后又在工伤索赔时,经历一次行政复议和八次仲裁诉讼,最终于2008年9月才领到赔偿金。

草案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认定和鉴定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工伤等的认定应当简捷、方便,但如何才能做到简捷、方便,还应该补充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需细化

案例:2006年l0月,张某在工地干活时,脚踝被钢筋捆砸伤,医院初步诊断为脚踝骨折,医生要求其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但同去的单位负责人称没关系,只花了600多元让医生给张某打了石膏。由于没有及时治疗,张某的右腿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落下终身残疾。由于张某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拒付医疗费,直到2008年l2月底,张某才拿到2万元的赔偿。

草案第三十七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建议: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巨大突破,如果该制度已经确立,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均能得到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也就不必导致终身残疾了。

但考虑到实践操作,条文还需细化。比如垫付医疗费的条件是什么?是否需工伤认定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后才能垫付?用人单位如拖延支付,是否属于“拒不支付”,可否请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建议草案具体规定先行垫付工伤保险费的条件,以确保医疗费迅速到位。

(作者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保险中国 2009年02月23日 星期一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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