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当赠品不妥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程丹
我国南方十多个省份遭受罕见冰雪灾害已有时日,许多地方的电力、运输系统都受到了损害。社会各界都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
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捐赠榜显示,捐赠企业多为消费品领域企业、金融行业企业及大型央企。在金融行业中,素有“精巧的社会稳定器”之称的保险业充分体现了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不仅对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快赔偿,更有多家公司对灾区提供直接的资金捐助。除了直接的捐款给受灾省份外,也有公司向灾区捐赠保险产品。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和广州两地分别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职工和广大公安干警共计360万人捐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不论是向灾区直接捐款,还是为一线的干警与职工提供保险保障,表面上看都是保险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帮助灾区渡过难关的举措。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一种负债经营的企业,这两种捐赠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直接捐款,是企业的经营所得,表明保险公司将其经营利润回馈于社会,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然而,保险产品的捐赠则有所不同。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缴付保险费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消费者购买保险所获得的效用是一个对于将来获取保险金的承诺———即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由多数人交纳的保险费构成了保险金的重要来源。可以看出,如果保险公司免费为一些人提供保险,即缴纳保险费的人数没有增加,而损失发生的几率变大,那么,这些多出来的损失或者赔付将由已缴纳保险费的人来承担。这无疑侵害了既有投保人的利益———他们是所捐赠的保险产品的真正买单者。
总而言之,捐助灾区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充分表现出企业的人道主义文化,是值得充分肯定和发扬的。然而,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制约了它不适合作为一种捐赠的形式存在,因为援救性质的捐赠不应伤害到既有投保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保险公司采取资金捐助灾区相比赠送保险而言,是一种更公平、更合理的手段。
保险中国 2008年03月07日 星期五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