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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论文

来源:保险研究

一、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

偿付能力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即在正常年度里无巨灾发生时,对保险费率是否适当、公平、合理,资本金是否充足,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准确,资金运用的形式、限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系统、现场监管系统、资金运用监管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管系统,这些系统彼此制约,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监管体系,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及时准确真实的判断。

(一)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最直接的手段,主要目标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经营管理以及内控制度等进行实地检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并对效益性进行评价。现场检查,可以核实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数据的真实性,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通过对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等日常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对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根据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

(三)资金运用监管

能否通过资金运用实现保值增值是保证偿付能力的重要前提。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资金运用业务操作规程、资金运用审批制度、财务监控制度等各项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投资的监控和风险的管理。

(四)内部控制监管

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自律和自我控制的前提,是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根本保证。监管机构应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人日常监管和综合评价体系。一要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市场准人监管的审核内容,对内控不严、不实的保险公司,加大检查力度。二要对公司内控制度水平进行考核,建立配套激励制度,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

偿付能力监管是对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面,偿付能力监管重点应放在数据真实性和内控制度完善与落实等方面。

二、影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一)业务异常波动

表现为公司经营理念不成熟,没有处理好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关系,或只重视保费增长而忽视风险管理,导致业务大起大落,公司面临新契约费用变化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影响了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性,最终影响了偿付能力状况。

(二)经营管理不善

表现为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高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经营管理混乱等,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和保险金支付增加,严重影响偿付能力。例如,有的公司为追求业务规模,擅自扩大保险责任、降低承保条件,出现了协议承保、自制保单、坐支手续费、违规退费等行为,此外,还存在业务承保档案不全,无法掌握业务总体情况和风险状况,降低了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欺诈误导

欺诈误导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大量退保和市场波动,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内控制度执行不力

表现为内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业务、财务管理等环节存在疏漏,单证和印章管理、授权授信、内部审计监督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五)数据不真实

为争取业绩、奖金和套取费用而造假,为完成指标考核随意调账,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虚增利润,出现假数据、假报表、假赔案等问题,严重影响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公司偿付能力。

三、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路

保险公司最终偿付能力额度和各种监管指标数据来自分支机构的数据汇总,如果基层分支机构信息失真,势必影响风险测算结果,使偿付能力结论失真,监管措施失误,因此确保数据真实性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同时,要保证公司业务、财务和其他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即时性须有执行到位的内控管理,严密有效的内控管理是加强催能力监管的重要保证。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偿付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于管理规定》为依据,以数据真实性和内控制度建设为核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为手段,运用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防御风险能力、保持可持续倒发展,为整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打好基础。

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是实施保险公司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主体,在监管基层数据真实可靠、司内部管控严密有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以内控制度和数据真实性为重点开展现场检查

每年对辖内公司进行1~2次以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数据真实性为重点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织机构和经营决策、内部控制、业务、财务等。通过现场检查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加强风险管控,保证公司健康发展。

(二)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为依据加强非现场监管

加强非现场分析,按月跟踪、按季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分析公司监管报表,结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对具体指标进行监测。对寿险公司重点监测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险种组合变化率、短期险两年赔付率和退保率。对产险公司重点监测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两年综合成本率、应收保费率。如出现保费收入负增长、应收保费率高、退保率高等异常变动,应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对公司风险状况做出预警提示。

四、开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

一是实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预警谈话制度》,强化高管人员规范经营理念,提高责任心,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二是实行两级问责制,强化省市级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监控能力,落实管理责任制,在分支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既要追究该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省市级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一是通过演示、调研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查找经营环节风险点,引导公司不断完善内控制制度。建设。二是实施动态监管。以公司为单位,提出季度监测报告,重点监测机构、人员、经营、内控等工作,及时监测和分析风险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三是把公司内控薄弱环节作为监管重点,针对内控问题,采取监管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稽核的指导和监管

一是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及时掌握公司内控状况、存在问题、外审情况,对公司内控建设提出要求,给予具体指导。二是督促公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管责任,强化上级单位对下线单位的管控责任,强化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促进公司切实加强内控建设。三是引导公司转变内部稽核职能,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转变,重点稽核内控不实、弄虚作假在、数据不真等行为。

(四)加强内控监督,实施分类监管

一是区别问题,分类监管。坚决查处欺诈误导、内控不实、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二是根据日常投诉,确定跟踪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公司制定措施,加强营销员管理和客房回访,杜绝欺诈误导行为。三是关注重点险种。重点检查非电脑系统直接出单的卡折或保单、机动车辆险、航意险替代产品、学平险、短期意外险等易出风险的险种。四是对业务大起大落的公司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公司在结构调整中注意保持合理增长速度,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五)保证数据真实性

一是加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基层机构的检查工作,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严肃查处场坝造假行为,促使保险公司主动提高数据质量。二是督促公司完善数据管理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基础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三是借肋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加强公司报表的审计和核查,防止数据欺诈。四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数据交流,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质量。

(六)尝试建立保险公司科学评价体系

一是依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从业务发展、内控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尝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二是依据考核评介结果,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在高管任职资格审批等准入环节,加强管理,适当限制。

(七)建立偿付能力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对保险公司业务导动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形成上下联动机制。

保险中国 2008年04月18日 星期五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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