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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

保险观点

作者:裴照宇

近年来,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诚然,各级建设者本着对农民负责的态度,拿出了一定的资金给这些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暂时安抚了他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日益显现,由于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稳定的收入,在补偿金消费完毕后,生活便没有了着落,从而沦为社会新的贫困群体。据调查,仅湖北钟祥市,就有这类人群达3万多人,占该市总人口的3%。

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的精神,特建议:

一、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调查,登记造册,对每个失地农民的失地原因、年龄状况、文化状况、收入状况加以分类统计,全面掌握失地农民的情况。

二、本着维持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根据年龄大小,制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并参照城镇职工退休金增长办法,建立正常的养老金增长机制。

三、保险费的收取应遵循政府拿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原则。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应按不同待遇标准设立不同的缴费档次,由个人自由选择,以充分考虑各自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政府应制订不同的保险费补贴标准。年龄越大,补贴应越多,补贴资金的到位方式以实行分年补贴方式为宜,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保险中国 2008年05月05日 星期一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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