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减滞纳金
来源:河北青年报
近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北省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明确了补缴的计算办法和补缴程序。
采用滚动补缴办法
据了解,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政策规定补缴。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
减收滞纳金优惠政策出台
另外,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根据其现经营情况适当减收滞纳金。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不同对象的补缴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的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
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政策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
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政策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
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保险中国 2008年05月27日 星期二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