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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保险的是与非

保险评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沁钊

6月2日,”5·12″汶川地震发生已经整整20天。

20天,从抢救到安置,素有”社会稳定器”之称的保险业充分展现了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从救灾、查勘到理赔、捐款、捐物,再到捐赠保险……

比如中国人寿主动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向参与此次抗震救灾的人民解放军、公安干警等十二大行业系统抗震救灾一线人员,给每人捐赠了2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新华保险、平安保险等多家公司都已向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捐赠意外伤害险。

就在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捐赠保险的同时,有关捐赠保险是与非的话题浮出水面。

一方认为,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制约了它不适合作为一种捐赠的形式存在,因为援救性质的捐赠可能会伤害到既有投保人的利益。

理由是,保险是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补偿职能的,即由多数人交付保险费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就是平日提及的大数法则。消费者购买保险所获得的效用是一个对于将来获取保险金的承诺—即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时,保险人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可见,多数人交纳的保险费构成了保险金的重要来源。
如果保险公司免费为一些特殊风险人群提供保险,即交纳保险费人数没有增加,而损失发生的几率却大大增加,那么这些多出来的损失或者赔付实际上将由已交纳保险费的人来承担。这无疑侵犯了既有投保人的利益,他们才是捐赠保险的实际埋单人。

与其捐赠短期意外险,不如专门为这些特殊风险人群设计适合他们的保险产品,即使赠送,也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行为,不会伤害其它既有投保人的利益。或者是直接捐款,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可见,保险公司提供的直接捐款,是企业的经营所得,表明保险公司将其经营利润回馈于社会,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而另一方则提出,直接捐款是伤害股东、投资人的利益,而捐赠保险则才是保险公司的一大高招,是可以名利双收的。

因为无论捐赠保险的人群风险有何特殊,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出险,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的保额与实际赔付额之间会有差距的,而且往往这个差距是十分巨大的,比如高达几亿的保额和几十万的赔付。与此同时,捐赠的保险高额保额则会吸引众多善良民众的眼球,他们或将成为这些公司潜在的忠实客户,或将为这些公司进行口耳相传的品牌效应传递。

从这个意义上说,捐赠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使用的一个巧招,颇有点四两拨千斤的味道。

保险中国 2008年06月02日 星期一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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