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订阅保险中国的RSS

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间

医疗保险

来源:39健康网社区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批和费用报销手续,规范医疗保险经办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明确医疗保险待遇审批和费用报销时间,包括慢性病待遇、门诊大病、特殊病种、居外人员住院费用、离休干部 医疗费报销等,广大参保人员注意对照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办理正常的待遇审批和费用报销。

根据规定,我市参保人员申报慢性病待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相关专家审批一次,参保人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审批材料的,在该季度参加审批,符合条件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享受待遇。逾期报送的,安排在下一个季度审批。

对于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申报材料齐全的,医保机构随时接收,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外伤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两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不予报销相关费 用。而参保人员转外发生的住院费用或急诊住院费用,无特殊情况的,应于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至于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间,居外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无特殊情况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是每月1至10日,而1至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间,则是每季度最后10天。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参保人员的各类按政策可报销医疗费用,应于次年3月31日前申请报销,逾期不再受理,因此请广大参保人员一定要记住报销时间,不要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中国 2008年06月04日 星期三 15:50

没有评论

发表您的评论

XHTML: You can use these tag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注:您可以选择直接匿名评论(只输入评论内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评论,您的评论将要需要被管理员审核后,方可显示。管理员也会在第一时间审核您的评论。
评论内容请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违反,保险中国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