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订阅保险中国的RSS

北京伤残工伤职工也有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单位和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来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介绍,本市普通职工是以工资为基数来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而工伤职工没有工资,领取的是伤残津贴。由于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单位借此不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切实维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次本市决定,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在2007年4月1日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单位和个人应以工伤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拒绝补缴的单位,处罚方法与不为普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中国保险报)

保险中国 2007年07月02日 星期一 11:35

没有评论

发表您的评论

XHTML: You can use these tag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注:您可以选择直接匿名评论(只输入评论内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评论,您的评论将要需要被管理员审核后,方可显示。管理员也会在第一时间审核您的评论。
评论内容请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违反,保险中国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