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史理赔有条件
随着生活压力越来越沉重,精神病患与日俱增,到底,罹患精神疾病者,是否可以购买保险呢?
投保前发病:须告知
一般而言,有精神疾病病史的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需请客户提供相关完整的病史资料后进行评估,并决定适当的核保条件。因此,倘若投保之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已有精神病史,投保之时,针对要保书上所列关于是否因「精神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的询问,必须据实告知,否则,如保险公司因为所得资讯不足或不实,以致影响其危险评估而予以承保,日后保险公司仍是可以解除保险契约的。
投保后发病:
若是投保后才出现精神疾病,当事故发生,显有自杀疑虑时,例如跳楼身故,能不能申请得到理赔金呢?
(1)意外险不理赔
以意外险而言,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事故被判断是一起自杀事件,经证明该事故显与精神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者,因意外险中关于「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因此,该事故将被认定为由疾病引起的事件,故不符合意外险的定义。既然非属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当然无法申请理赔。
(2)健康险理赔有条件
在健康险方面,若被保险人能证明该事故系由精神病引起且排除故意行为者,若所投保保险契约之契约条款未将精神病列于除外事项,被保险人针对后续必要之医疗,亦可申请相关之住院等医疗理赔。
值得一提的是,罹患严重的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住院天数常常超过两百天以上,其相关医疗费用相当可观,医疗险的保障实属必要。但是,并非所有医疗院所皆可申请给付,例如专门提供疗养或静养的机构,并不在给付范围之内。
以寿险之角度而言,因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成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自契约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后故意自杀致死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之责任。
所谓「故意自杀」或「自成残废」,是以被保险人本身是否拥有「自主判断能力」为判断标准。因此,若保险事故系发生于契约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二年内,只要经证明被保险人是保险生效之后才出现精神疾病,且导致死亡之原因显与精神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者,仍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但已投保或保单复效超过二年以上的寿险保单,则不在此限,保险公司仍需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中国 2007年07月05日 星期四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