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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中介准入门槛将大幅提高

行业动态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为了规范和完善中介机构管理,保监会对《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为8月5日。

据了解,与以往相关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3个征求意见稿对专业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都有了大幅提升。比如,按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而此次出台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而此次出台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则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 按照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而此次出台的相关征求意见则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了解,与以往相关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3个征求意见稿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中,均增加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规定。同时还强调,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取得所在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此外, 3个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且不得脱保。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职业责任险的累计赔偿额度100万元人民币。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不再增加投保额。同时,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一年期职业责任险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低于其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其中,保险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险保单对其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险保单对其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估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险保单对其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与以往相关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3个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更加详细,并特别增加了市场退出的具体规定。其中,在法律责任中规定,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同时,中国保监会发现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行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据了解,《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必须在2011年10月1日前达到上述2个规定要求的条件,否则保监会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而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正式颁布前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也必须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达到该规定的条件,否则许可证有效期将无法获得延续。

保险中国 2009年07月20日 星期一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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