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不等于“团购保险”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孟啸华
得益于费率低、保障灵活等优势,团体保险作为重要的员工福利措施正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事业单位的重视,其市场规模也相对稳定。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上海市团险市场总保费收入达51.6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
“自发组团”不受保护
尽管如此,很多人对于团体保险甚至自己已经享有的团险保障并不是完全了解。伴随着近年团购风的盛行,有人自发组织一些员工以团体形式去购买团险。更有甚者,还提出利用各种途径组织人员通过“团购”的方式来购买团险等。这些做法本身看起来“经济合算”,但事实上是不可行的。
中意人寿上海分公司相关人士指出,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去购买团险,不仅不能享受到相应保障,很可能面临被拒绝的结果。即便通过一些不负责任的业务员稀里糊涂签下合同,最终出险理赔时,也很可能落得被拒赔的下场。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因此,为了买团险而“自发组团”的情况是不允许承保的。
三类保险各有分工
也有不少客户认为,自己有了社保,单位给买了团险,无须多考虑另外的商业个险。对此,中意人寿人士表示,社保、团险和个险对于个人来说,就像金字塔结构的关系。位于底层的社保仅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诸如失业、养老等;团险是在社保的基础上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一般能覆盖意外、健康等风险;而个险则完全是因个体最终风险不同而自由选择的,不仅是对前两种保险的补充,而且保障涉及的范围和额度也是最多样的。同样,它们的支出成本,对于个人而言,也是依次递增的。
因此最合理的莫过于将三者结合起来,最低的基本生活保障用花费最小的社保来支出;日常的意外及医疗保障以及部分的补充养老等,可以由费率较低的团险来承担。通常,前两项保险并非由个人可控,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社保以及公司团险给自己的保障覆盖了哪些风险,保障的额度有多少,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尚未补足的风险缺口,购买相应的个险产品,进行补充。
此外,由于团险经常是以公司给予个人的一种福利形式出现,因此是有条件的,一旦离职后,该公司为其购买的团险也随之失去保障作用,而且换了新公司,其团险方案或多或少会与之前的有所差别。因此,购买一些必要的个险产品来防范主要风险和进行理财安排是有必要的。
保险中国 2008年08月02日 星期六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