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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细化养老保险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养老保险

东北网8月6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的多项政策进行细化和说明。根据该意见,到外省就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该意见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黑龙江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转回黑龙江省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直接由黑龙江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

作者: 印蕾    来源: 东北网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06日 星期一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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