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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股权新规

监管动态

来源:上海商报

防止单一企业隐形控股防止境外机构曲线进入资本市场

商报记者 忻尚伦

昨天,保监会向各家保险机构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各家机构征询意见。《办法》将外商投资占国内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上限定为25%,这与外资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一致。如超出25%便视为外资。同时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这些办法对目前的已成立的保险公司影响不大,出台这些政策估计主要还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风险,另外,防止境外机构的资金‘曲线’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一资深业内人士说道。



外资股东股权上限25%

该份《办法》主要限定了外资股东25%的投资比例、境外投资机构总资产需不低于20亿美元并且所持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以及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业内人士解读认为,保监会出台这项《办法》的主旨是为了控制国内保险公司的股东风险。“随着保险机构投资渠道和比例的放开,风险控制显得更为重要。”他指出,比如限定了投资比例上限,就可以防止境外机构为追逐人民币升值而进行的投机风险。“因为外资保险机构相比于中资,还是有很多业务受到了限制,并且监管机构对中外资保险机构的考核方式也不同。”

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对于目前已成立的保险公司来讲影响并不大。“现在的合资保险公司外资控股比例也就不超过50%,25%也就相当于纯粹的财务投资者角色。”一家寿险公司资产管理负责人表示,今年上半年,近3000亿保险资金投向国内股票及股权投资市场,占到总资产的11.76%。保险总资产实现资金收益达到1374亿元,同比增长2.6倍。“保险公司的赚钱效应随着市场的成熟和投资渠道和比例的放开,被很快放大了。”

外资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置换

对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要求。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则强调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相关资格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办法》规定,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防止一家企业“隐形”控制

《办法》还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一保险业权威人士表示,此举主要针对那些“曲线”投资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比如,按照规定,单一企业法人投资一家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然而,一些已经触及比例上限的单一企业,为了能获取保险公司更多股份,通过借其他企业的壳,来间接持有保险公司更多股权。如果一旦一家企业“隐形”控制了保险公司,便会产生资产侵占、非法挪用等危机,对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新华人寿“关国亮事件”已为国内保险业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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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公司趋热

在今年7月短短一个月内,就相继有闽东电力以9000万元认购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并参与筹建;弘业股份、江苏舜天、江苏国泰拟出资参与发起设立金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茂集团出资5997万元参与发起设立了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其第一大股东;中水渔业以1.1亿元控股设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很明显,这些投资公司都没有经营保险公司的背景。“保险公司除了是一家金融机构外,更是一家需要高度控制风险的社会保障公司。因此,对其股东更需要严格的风险控制。”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09日 星期四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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