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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股权结构优化,竞争维持有序

保险评论

作者:罗毅

1.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与99年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相比,对于境外法人机构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境外金融机构,说明保监会重视金融机构间的协同效用,想以国外的优秀经验来提升国内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

2.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的规定更加细化,我们预计,这种细化的规定是为大型保险公司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做准备,我们认为,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可以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国外金融机构的丰富经验也可以帮助国内保险公司进步的更加迅速,在量化上的规定,境外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3年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保险公司入股的话,其偿付能力达到注册地的平均水平,而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3. 本次管理办法的一个让人注意的地方,是其删除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我们认为,此项变化是为了方便银行券商将来向保险公司投资,但是我们并不认为银行券商可以在短期内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我们认为,作为监管层,第一步应该是允许银行向目前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投资(不是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而在一定时期之后,等保险公司的规模迅速成长到具有较强谈判能力的时候,才会允许银行券商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同时在金融混业的进程中,监管层仍然需要注意混业所带来的风险,对其进行防范。

4. 本次规定对投资方的要求更为严格,三年盈利是其必须的条件,我们认为严格的条件可以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质量更高,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5. 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而全部外资股东比例占保险公司股权总额不得突破25%(超过25%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规定)。同时,《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禁止以银行贷款投资保险公司。这样严格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一些企业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从事过于激进的投资,而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也更为合理。

6. 本次管理办法实施后,我们相信,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繁荣,未来对保险行业的投资参股,将会越来越多,而优质保险公司将会成为各个机构争抢的投资标的。在此背景下,未来保险行业的股价催化剂依然较多,所以,维持对保险行业的推荐评级,维持对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强烈推荐A的投资评级。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10日 星期五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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