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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引发一场纠纷

保险案例

去年11月15日,遂川县心心幼儿园将其所有的别克车投保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龙泉支公司(简称龙泉支公司),所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司机座位险、前后排乘客险,并于当日交纳保费3939元。保单中注明的保险期限是2006年11月17日0时起至2007年11月16日24时止。

此外,保单中有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各险别的保险责任至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真是天有不测风云,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保险车辆就发生单方面交通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司机受伤的后果。司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泉支公司却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为由拒赔。为此,心心幼儿园将龙泉支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泉支公司赔偿遂川县心心幼儿园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023元。

律师点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期限的开始时间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即原告的解释,且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条款。故保险期限应按特别约定的规定,从保费到账之日起即2006年11月15日起开始生效。

来源:江南都市报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12日 星期日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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