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入股保险公司须有良好纳税记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中国保监会8月8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8日。对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要求。
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征求意见稿则强调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相关资格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这一办法对保险公司(特指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中资保险公司)增减资本、变更股东、股权质押等行为作出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13日 星期一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