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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保险公司不认账

保险案例

扬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闵长岭 欣子弦 记者 顾潇)江都人樊某向公安部门申请驾驶证并通过了考试,但在尚未领到驾驶证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此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2006年8月,樊某在太平洋财险江都支公司为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2006年9月10日,樊某驾驶摩托车与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于某带乘的母亲陈某死亡,随后江都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与樊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樊某在赔偿于某6000元后告诉于某,自己已投保交强险,于某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樊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付。于某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樊某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考试合格,并于9月16日取得“E”型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公安部门正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樊某已取得驾驶资格。法院一审据此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8455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于2007年4月16日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樊某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樊某尚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6月15日,法院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13日 星期一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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