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创新瓶颈与对策
实现效益可持续的增长,结构不断优化的增长、管理不断升级的增长和创新比重不断加大的增长,既是保险业努力目标也是工作要求。
改革开放20年来,无论是以个人代理为标志的营销体制创新、以投资分红产品为标志的新型寿险产品创新,还是以银行保险为标志的销售渠道创新、以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为标志的监管创新,或者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标志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保险业每一次大的创新,都给行业发展带来大的飞跃,促进保险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明确了保险业的功能属性,同时也赋予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更多更大的责任。创新是发展的前提,而实现创新发展就必须从不断完善创新体制,培育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体系入手。
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原则和要求
保险主体创新发展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
保险业创新发展包含三项内容,一方面是保险经营主体的发展创新,另一方面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创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当然,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发展速度与质量及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既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与支持。
探索建立保险业主体创新发展体系
创新主体应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保险创新体系。
打造现代保险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的本位属性和社会责任要求,业内与业外的合作发展要求,规模扩张与依法合规经营要求,理论研究与生产力转化要求等多种因素。在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要善于运用多种鼓励手段满足员工和社会需要,增强理论研究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探索通过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保险主体转变经营观念,提高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Q鼓励银行、大型企业等与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等方式建立更深层次合作关系,切实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益,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重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几个问题
目前,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普遍存在产品结构单一,服务水平低的情况,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在经济补偿方面,与发达国家比,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在为社会保障服务方面,商业养老、健康保险等覆盖程度低,在支持“三农”服务、诚信建设、公司内控机制等方面显得薄弱,这些都亟待解决。
(一)加快保险产品研发速度,逐步提高保险服务能力
同质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业的技术含量和开发能力较弱,而一些公司耗费巨资和人力开发出的新产品,很快被竞争对手模仿和跟风,对一些条款稍作变动和调整,甚至以更低的价格和条件向市场推销。与国外100多年的历史相比,中国保险还处于一个行业的发展初期和早期经营阶段,在不甚讲求服务水平、产品技术含量,更多注重保费收入的经营模式下,导致“同质保单”的大量出现。在目前以生存为第一要务、体制不够完善、服务不到位、技术能力相对薄弱的发展阶段,往往存在鼓励提高保费收入的激励机制,而对于鼓励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重视不够。
相对产品的简单模仿,服务及管理环节的“模仿”也不少。保险产品的开发与经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需要精算、财务、法律、投资、核保核赔、销售等各方面专业人才共同参与。目前,各类专业化人才紧缺也是影响产品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一点可以肯定,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才能越好地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这依赖于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市场主体的日益成熟和市场行为的进一步规范o
(二)积极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完普服务功能建设
自寿险引入个人营销员制度以来,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得到拓宽,但随后出现的电话投保、网上投保等方式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高效和便捷的优势。如目前市场上的电话营销保险多为一年一签的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价格在数百元至千元左右,这造成寿险公司的电话营销业务保费规模不大,但客户数量庞大的特点。也有部分财产险公司只是将其作为调节费率水平的一种因子采使用。在推广过程中,遇到消费者不认可、产品设计不适用、从业人员素质欠佳、理赔跟不上等问题,使得探索销售渠道创新变得任重而道远。
要改变现状,保险主体必须苦练内功:一是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开发、提升自身的服务网络,努力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保险,搭建保险业交流、销售平台。二是营销服务部作为保险公司最基层的组织,应该发挥其宣传开拓、展业销售、管理风险和保险服务等多种职能。三是保险公司的电话、电子服务网络凭借节约成本、宣传覆盖面宽、信息流量大、服务效率高等优点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在公共信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拓宽保险服务内容和方式才是保险业自身宣传的最好方式。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普及,保险主体必须转变经营思路,提高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创造保险业品牌价值。
(三)中资保险公司赋税应享受“国民待遇”,针对不同险种,展业渠道设置差异化税率
保险业除出口货运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外,其余产品目前的营业税为5%,较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与金融业5%的税率相比,银行业以利息收入为税基,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为税基,但保险业收取的保险费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需要以理赔的方式陆续返还给投保人,显然税负偏重:从税收制度来看,对人寿保险公司的雇员免征营业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明显畸重,提高了人工成本,间接降低了保险主体的竞争力。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各国一般对保险业采取比较倾斜的税收政策,扶持其发展。例如,新加坡、西班牙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率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英国按毛保费的2.5%缴纳营业税,1996年的税法又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航空险、国际货运险、出口险免征营业税;在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平均在3.3%左右。
从税收公平角度看,一是我国税法对外资保险公司有优惠税率、“一免二减半”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二是我国税法对中外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限制有所不同,对内资企业苛刻而对外资保险公司较为宽松。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
中资保险公司作为管理风险的主要金融机构,在其发展初期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赋税水平予以支持,至少应与其他行业和同业外资公司享有“国民待遇”。合理的赋税包括对不同时期、不同对象、不同体制等方面的均衡,使其以合理的成本支出实现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的功能,对能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纯保障型产品给予政策性税费优惠,减少再分配成本支出,引导业内投入更多精力开发新险种,努力创造品牌和提升服务。同时鼓励利用保险资金进行合法投资,增加收益来源,提高抵御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
(四)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本市场,不断提高保险资本盈利能力
目前,国务院已经相继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保险业资金已经开始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如大秦铁路、京沪高速公路项目)。保险资金投资实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定向募集债券项目,这些不仅意味着保险资金有了新的增长点,对于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渗透度和贡献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资本增长,有关政府部门应鼓励保险业参与金融产品设计,推进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保险资金投资结合新产品开发,拓展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增加保险资金盈利能力,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同时,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体系的改革、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保险企业应探索金融经营有效形式,创建一个多元、高效的资金运用环境。目前投资回报较快的证券业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了一个新渠道。例如,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拥有三方面明显优势,一是可以分散资本市场波动的风险,二是管理费用低廉,三是收益率相对稳定。保险公司可结合ETF与固定收益证券,创造出保守型投资者喜爱的产品——投资型保单。投资型保单不需要提存责任准备金,在扣除低廉的保费及维持保单运作的成本后,全数用于投资以获得增值。获利则可抵扣未来要缴的保费,保单价值完全依据保户选择的投资标的之绩效来决定,比起已往的固定利率投资理财保险产品来说,保户拥有更多的弹性。但保户在享有较多利润的同时也可能遭受亏损风险,但在国际市场仍是受欢迎的产品,如在美国市场以10年来衡量基金绩效周期,只有1/3的基金可以打败ETF等指数基金,而且ETF占投资型保单保费收入的50%,由此可见投资型保单的魅力。
在投资新渠道和新领域不断拓宽的同时,保险业的管理能力、运作能力,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仍显不足。《若干意见》为保险资金运用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要求。因此,保险资金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分散风险,坚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加强风险管理,坚持加强规范运作,坚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快发展,提高收益。
在保险监管创新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监管体系
中国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对策是: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并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坚持严格准入管制,完成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但是在业务领域、费率方面的管制,应该还是完成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适应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的发展趋势。
一是要创新监管理念。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行业整体利益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目的,使监管工作成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力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促进保险监管向动态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是要创新监管模式。从其他金融行业暴露出的风险中汲取经验,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使保险市场不出现大的风险。完善以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制度,发挥市场行为监管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方面的屏障作用。
三是要创新监管手段.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和司法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业内业外主动了解市场动态,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动态预警和监控,充分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及时获取保险公司经营数据;充分发挥从业人员行业责任心,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和搭建工作交流平台,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保险市场可控风险。
四是创新监管法制建设。现阶段必须承认不同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协调好利益关系,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来推进改革。
政府推动促进保险业初级阶段创新发展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中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也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保险行业发展状况尚缺乏一个全面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保险业最新的改革发展成果以及市场运行状况还不能及时被社会各界所了解,保险业内也缺乏一个综合而便捷的信息窗口来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行业信息资料进行决策参考。这种信息渠道不健全的状况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信息服务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的责任就是要创造和疏通多种表达的合法渠道,了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寻求共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每一位保险从业者都有责任去探究保险业创新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和对策,并在管理创新方面给予更多的思考。
《中国保险》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15日 星期三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