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险员“自杀” 死后遭拒赔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28岁的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女保险员郭某药物中毒致死,给父母留下了她投保的以其死亡为条件的66万元未兑现保险金,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女子是“自杀”,符合保险免责的约定而拒赔。
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以郭某的死因为焦点展开了争论,直到庭审结束也没有达成和解。
死在已婚男友暂住处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去年12月20日,40多岁的已婚男子高某回到暂住处时,发现交往5年的女朋友郭某呼吸不正常,遂拨打了999急救电话,大夫赶来后经过抢救仍做出了郭某当场死亡的结论。
经过尸体检验,公安机关确定郭某是因为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高某向公安陈述,郭某当晚服用的药物,是他用来治疗癫痫的剩药。
男友称其曾经自杀
据高某回忆,郭某死亡的前一天晚上,曾经要求他圣诞节带其去菲律宾旅游,但是高某说没时间,郭某就埋怨他不带她玩,并和高某吵了起来。
高某说,郭某在2003年曾经因和别人生气,就胡乱吃药自杀,后被抢救过来。
妹妹称姐姐多次自杀
根据公安机关对郭某妹妹的调查笔录,郭某之妹称,她和死者之间无话不谈。郭某大学刚毕业时就结识了高某,刚开始俩人感情挺好,但后来因为姐姐为高某流产过4次,高某承诺的离婚却一直未兑现,她又通过手机短信发现高某还和别的女人有来往,俩人逐渐有了争吵和矛盾。
郭某的妹妹表示,她记得2002年,由于高某让姐姐将怀了5个月的孩子打掉,姐姐曾因为抑郁看过心理医生,后仍然自杀,经过洗胃才抢救过来。妹妹回忆,在与高某交往期间,姐姐曾经以割腕、服药等方式自杀过七八次。
她认为姐姐是一个性格很复杂的人,虽然很爱好交友也很健谈,但是总是把自己隐藏的很深,父母和她的朋友们都不知道她和高某的交往。妹妹猜测姐姐的死可能和“太伤心,非常不敢面对现实”有关。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方面。
焦点一:999的记录
保险公司认为,999的医疗记录上,记录郭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由于自杀而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法》第66条也规定,被保险人两年内由于自杀而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郭某的父母没有出庭,其代理人称:“人命关天,这种非正常死亡情况,必须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为准。999的判断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只是排除了他杀,还有自杀和意外两种可能。”
保险公司代理人反驳:“任何能够证明事实的都可以用来作证,事实就是事实,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公安机关的证明。”
焦点二:法医的鉴定
原告认为,法医出具的尸体鉴定显示,郭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这只是郭某的死亡方式,而不是其死亡的原因,被告将郭某“苯巴比妥”中毒死亡等同郭某自杀,在理解上是错误的。
被告专门请了3位专家出庭作证,其中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教授判断,郭某当晚至少吃下了20到40片苯巴比妥。而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两位专家则表示,只通过尸检本身不能判断死亡的原因,需要综合整个案情来分析。
被告辩称,并非仅根据尸检鉴定得出自杀结论,其还综合考虑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急救中心的记录和其他调查情况,可以排除意外死亡的可能性。
焦点三:证人的回忆
被告认为,从高某和郭某妹妹的回忆,可以判断:郭某和高某相交已久,肯定知道“苯巴比妥”是治疗癫痫的药,她自己没有必要服用20到40片,且她一直有自杀倾向,12月19日和高某的争吵是自杀的动因。
而原告则认为妹妹和男朋友当时都不在案发现场,其回忆不足为据。
律师观点 如排除他杀可能 警方没义务出死亡证明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振祖律师认为,中国民事诉讼证据法律里,没有非正常死亡原因必须以公安机关的结论为准的硬性规定。
999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报告具有证明郭某死因的证明力。而公安机关排除郭某他杀的可能性后,也没有义务做出郭某死亡是意外事件还是自杀的证明。
保险中国 2007年08月30日 星期四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