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保险公司信披新规 费率变化应及时披露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羽飞)昨日,证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险种费率所发生的变化。
昨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要求。该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在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当保险公司出现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国外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具有关监管处罚意见等情况时,也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证监会指出,保险公司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应当列明投资资产情况,对公司投资政策、投资资产构成进行披露,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投资资产应按投资对象和持有目的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对象分类时,应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债券、基金、股票、基础设施投资、贷款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再保险公司应按主要险种类别披露分保费收入、转分保保费等。
保险中国 2007年09月04日 星期二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