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应体现公平
来源:南方都市报
企业一年中工伤事故多发,下一年就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少缴保险费。酝酿一年多的《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对于促进企业的预防事故,无疑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制定浮动费率应更科学和公平。
不难想见,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事故多发企业必然想方设法少报或者瞒报安全事故发生次数,以减少费用支出,甚至采取和受害者私了的策略来降低费用,那么,如何有效监督事故发生就成了关键问题,如何发现真实情况则考验相关部门的行政智慧。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那么,究竟什么是低风险行业,什么是高风险行业,由谁来划分,值得认真考量,而且一些行业是“边缘行业”,更应谨慎划分。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行业也会不断出现,有关部门更应采取措施,预先科学评估。
笔者认为,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也是保证浮动费率公平的有效手段,应该建立由工会、企业和劳动保障局充分协商的谈判制度。在三方对有关条款取得相当一致后,再制定、修改和实施政策,使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在科学、民主和公平的前提下,平稳、有效地实施浮动费率制度。
《办法》是一种良好的制度设计,但更需要社保部门在工伤保险推广中积极作为,不惟《办法》,而是在实践中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办法》和科学执行力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办法》的积极作用充分得以体现。
保险中国 2007年09月07日 星期五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