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多发企业 要多缴保险费
来源:羊城晚报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李薇报道:今日面世的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上透露,《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今后工伤事故少的企业将少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多交。
浮动费率可促进预防工伤
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中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据了解,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同时,每年通过费率下浮可减轻2.1万多家参保单位的保费负担20%—50%。反之,通过费用杠杆来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13%事故多发企业(约9000家)缴费将上升20%至50%。此外,每年还可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结余5000万元左右。
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费率
《办法》中规定,目前,深圳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交。而实行浮动费率的主要为二、三类工伤事故发生风险较大行业。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不服新费率者可申请复议
《办法》还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2月至12月。用人单位若对市社保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要求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保险中国 2007年09月10日 星期一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