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黑车”受伤 保险埋单
来源:法制晚报
一人打“黑摩的”办事 途中撞大货 造成多处挫裂 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
本报讯 乘客张先生花3块钱打了辆“黑摩的”。不料“黑摩的”途中撞上大货车,张先生受伤致残。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向“黑摩的”车主、大货车的车主及司机索赔。
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应赔偿张先生手术费等共计5万余元。
2006年9月15日,张先生因着急办事,仓促中找到“黑摩的”司机曾某,要求他将自己拉至某地,双方约定车费为3元。
“黑摩的”行至一路口时,迎面来了一辆载重厢式大货车。曾某躲闪不及,与之相撞,被掀翻在地。
车内的张先生被突如其来的事故所伤,造成锁骨骨折,全身多处挫裂。
该事故经过交管部门认定,“黑摩的”车主曾某负主要责任,载重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张先生还需进行二次手术,但“黑摩的”车主及大货车的司机、车主都不愿再掏钱为他治疗。
为此,张先生将3人以及为大货车办理保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1610元。
“黑摩的”车主曾某辩称,张先生不去乘坐正规出租车,非要坐自己的车,因此张先生自身也有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分别为交强险和三者险合同,因此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原告与其他被告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鉴于张先生索赔的损失数额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限额之内,故应由该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中国 2007年09月12日 星期三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