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人民网
上海最新调整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5项工伤待遇,并从7月1日起执行。
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40元/月,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90元/月,增加9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40元/月,增加69元/月。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从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20个月。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从原来的致残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2万元,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保险中国 2007年09月13日 星期四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