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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应自参保之日起生效

保险观点

来源:长江商报

我省消委就《保险法》向中消协提交5点修改意见

本报讯(记者 孙厚光 通讯员 蔡浩 实习生 吴于婷)经过湖北省3·15维权律师团部分律师和保险索赔行业专业人士讨论和研究,昨日,湖北省消委向中消协提交的《保险法(修改草案)》(下简称《保险法》)修改意见已定稿,该稿共有5点修改意见。

据悉,我省消委作为重点征求意见的对象,此次提交的意见将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

参保之日起即享受保险保障

“根据《保险法》规定,作为投保人,参保之后,在没有接到投保书时就发生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合同是在投保人收到投保书时生效’来拒绝赔偿。”湖北省消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他们接到了不少消费者投诉,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这一点推脱责任。

省消委介绍,此次提交的修改方案中,建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让参保人自参保之日起即享受保险保障。

材料不全不能作为拒赔理由

作为湖北省第一家保险索赔公司,武汉索佳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华清在参与讨论《保险法》修改意见时介绍,消费者出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有时数月过去了仍无回音,催问后对方才称资料不全,不断拖延时间。

基于此,新提交的修改意见中,省消委建议,保险公司能从相关政府部门等渠道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投保人重复提供。若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则应当在第一次收到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给予补充。

格式条款要通俗易懂

合同条款生涩难懂,导致投保人在看不懂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在索赔时发现自己“默认”了一些不平等的条款。

对此,省消委提交的修改草案中,建议增加“确保格式条款易于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和阅读”等几条基本条款。

在建议增加的条款中,还涉及团体险的问题。省消委认为,团体险往往是一个大概念,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细节,建议团体险应作出界定,明确具体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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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出险车客户服务团队有70人,出险后会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车主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告知理赔流程,还可上门收取索赔资料及交付赔款。此外,还能为高端客户代办车辆年审、代缴罚单、代缴税费等手续。

保险中国 2008年09月24日 星期三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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