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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肇事 仍能获赔保险金

保险案例

交管部门经检测最终认定 司机体内酒精含量未达到饮酒驾车标准 法官认为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奎

中午喝下3瓶啤酒 晚上驾车时追尾他人车辆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某公路养护公司司机王某中午喝了啤酒,当晚驾车时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报废,养护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王某属于饮酒驾车。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认为王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并未超标,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养护公司车辆损失费、医药费19.5万余元。

这起事故发生在2006年2月14日晚,某公路养护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捷达车,与一辆中华轿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两辆车报废,而且双方司机均受重伤。

2006年10月27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王某超速行驶,负全责。2006年12月,养护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酒后驾车,且定损时车辆已拆解等理由,拒绝赔偿,养护公司遂诉至法院。

此案在庭审时,法官问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从何而来时,王某回答说他在事发当日的中午喝了三瓶啤酒。

保险公司认为,在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员饮酒情况下造成投保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曾根据酒精检验报告(王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2mg/100ml),确认王某属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但交管部门后又通过法定程序对这份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重新认定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不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养护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认定标准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保险中国 2007年09月30日 星期日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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