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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理赔被上海法院驳回

保险案例

来源:金羊网

律师私接业务引发连环诉讼

本报上海消息 律师执业期间私接业务,结果引发当事人、律所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连环诉讼。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其中涉及律所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

2002年9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以律所名义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承接该公司有关房屋买卖事务诉讼。合同签订后,朱某收取了虹乔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原件以及该案诉讼费4500元,但却未及时起诉,导致该案诉讼时效超时。2005年7月,虹乔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朱某告进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共同退还虹乔公司代收的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

为弥补损失,该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承担赔偿款。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朱某擅自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的事实。律所有关朱某盗用所内聘请律师合同的文本,朱与虹乔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经事务所审查,以及朱代收的案件诉讼费并未转交律所的辩护理由,均属于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本案作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关理赔事宜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根据保险合同中对除外责任条款,即因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理赔责任的约定,上诉人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可以不承担本案保险的理赔责任。

保险中国 2007年10月28日 星期日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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