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订阅保险中国的RSS

员工作证 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案例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黄海林

因投保清单上的标的地址起争议,惠州一制衣公司索赔被拒,保险业务员出庭作证,认定受损财产属于已投保财产(详见惠州新闻3月8日相关报道)。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制衣公司63.4万元及利息。

2003年至2006年,惠州市金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制衣公司)每年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2006年7月14日至17日,金泰制衣公司位于惠州小金口的厂区因遭受暴雨袭击,厂区内制衣原物料、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均受重大损失。后经保险公司评估,核定损失价值为667824.41元。

2006年9月13日,保险公司向制衣公司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认为根据保险标的清单,金泰公司保险单财产共分两个地址,而此次事故所报损失项目不属于保险标的。2006年10月18日,制衣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制衣公司634433.19元及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手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职员杨某出庭作证,告知法官保险公司在2006年出险前没有告知制衣公司有两个地址序号,她本人也是在保险公司拒赔后,才知道序号1、2两个地址的财产不是共有的,并特别强调原告的两个车间的全部财产都是保险标的物。

惠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证人杨某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保险公司与制衣公司的保险业务一直都是其办理,因此杨某的证言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本次保险事故中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物,没有证据证明。该院于近日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制衣公司634433.19元及利息。

保险中国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11:06

没有评论

发表您的评论

XHTML: You can use these tag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注:您可以选择直接匿名评论(只输入评论内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评论,您的评论将要需要被管理员审核后,方可显示。管理员也会在第一时间审核您的评论。
评论内容请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违反,保险中国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