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标不得分配利润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孟录燕
日前,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相关各方的权利、职责及义务,并规定,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该草案规定,章程应当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实行长期激励,或者实施员工持股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长期激励或员工持股的范围、方式等原则性内容;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有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方面的原则规定。
该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编制股权结构表详细记载股权情况,包括股本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等。针对已上市的公司,股权表还应当记录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流通股股东累计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权可以全部流通的,应当记录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草案对保险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审批及登记等内容提出了相关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对股权结构、股东与股权规则、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财务会计制度等事项作出明确规范。
保险中国 2007年11月07日 星期三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