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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最高增加10%

医疗保险

来源:东亚经贸

中新吉林网11月12日电 记者昨日从长春市政府获悉,《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项医保政策实施后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上调了40元,但由于各级财政补助40元,使个人实际缴费仍为200元,保持不变。

起付线

中小学生住院起付线为1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下同)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补偿比例

分别提高10%和5%

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0%、50%、60%,与原政策相比,各增加了10%(原政策补偿比例为30%、40%、50%);5001元以上45000元以下(含4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与原政策相比各增加了5%(原政策补偿比例为40%、50%、60%)。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不分医院级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1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3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医疗费在50001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方案实施后的具体缴费标准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5元。其中:个人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

3.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7.5元;其他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0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0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0元。

6.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保险中国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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