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将按偿付能力划分三级
来源:《财经》
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充足率在150%以上方为正常公司
今后,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将按偿付能力充足率被划分为限制、关注、正常三种类别。
12月4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意见稿》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保监会将通过“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限制固定资产购置”等措施对该类公司实行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将被列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方为正常公司。业内普遍认为,今年以来,保监会密集出台多项新监管措施,与“新华人寿事件”不无关联。
2007年5月24日,保监会在对“新华人寿事件”进行调查半年后,首次动用保险保障资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题。
保监会调查发现,关国亮任新华人寿董事长8年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尚有27亿元未能归还。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终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已在体外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的利益网络。
2007年11月20日,关国亮因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在此事件调查和处理期间,保监会先后出台5个相关监管文件,规范已发现的保险公司违规领域及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
6月15日,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突出了“由于内部管理人员违规行为造成保险机构重大损失的有关内容”。
8月8日,保监会向各家保险机构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外商投资占国内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上限定为25%,同时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11月26日,保监会对外公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业内人士认为,该草案的出台将规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降低违规事件的发生。
11月27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并要求明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最终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控制链条”。
此次,出台的《意见稿》是在保监会2003年3月颁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基础上,基于保险业发展和监管需要所制定的一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章。
保监会表示,此次《意见稿》建立了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吸取了近几年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教训,初步建立起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将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
保险中国 2007年12月05日 星期三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