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福州网
案例:2000年10月,王小姐进入福州某药业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王小姐每月销售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工资。2005年8月19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聘通知》,因公司业务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8月31日起,公司对其停薪解聘。
办理离职手续后,同年10月21日,王小姐向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而企业则以“业务员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因此不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最后,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须为业务员办理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解读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现实中,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员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上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除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47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保险中国 2007年12月11日 星期二 10:05